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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温鹿商初字第2728号

裁判日期: 2009-11-30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刁某某、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刁某某,李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温鹿商初字第2728号原告:刘某某。被告:刁某某。被告:李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刁某某、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09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李某某名下坐落温州市鹿城区飞霞南路海螺龟湖商住小区8幢702室的房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李某某名下坐落温州市鹿城区飞霞南路海螺龟湖商住小区8幢702室的房产(所有权证号:146742,建筑面积88.94平方米)。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林毅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黄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