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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杭建商初字第2013-2号

裁判日期: 2009-11-30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皮××与黄×、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皮××,黄×,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杭建商初字第2013-2号原告皮××。被告黄×。被告翁××。本院在审理原告皮××与被告黄×、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皮××于2009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交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黄×、翁××所有的位于建德市新安江街道东洲商务公寓1幢1512室、建德市新安江街道新安东路健康新村3幢3-305室及建德市新安江街道香樟公寓1502号房产,查封价值人民币603654元。2009年11月26日,原告皮××向本院提出解除对被告黄×、翁××所有的位于建德市新安江街道东洲商务公寓1幢1512室、建德市新安江街道新安东路健康新村3幢3-305室及建德市新安江街道香樟公寓1502号房产查封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皮××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黄×、翁××所有的位于建德市新安江街道东洲商务公寓1幢1512室、建德市新安江街道新安东路健康新村3幢3-305室及建德市新安江街道香樟公寓1502号房产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俞 颖审判员 叶亨高审判员 马星红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赖佳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