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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杭建商初字第2463号

裁判日期: 2009-11-30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何××与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杭建商初字第2463号原告何××。被告郑××。原告何××与被告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11月4日立案受理。2009年11月30日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自由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何××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郑××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25元,由原告何××负担。当事人在本裁定书生效后15日内到本院办理诉讼费用结算手续,逾期不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用的,依法强制执行。代理审判员  何世俊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李 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