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杭西商初字第2943号
裁判日期: 2009-11-30
公开日期: 2014-07-14
案件名称
徐志伟与邱瑞卿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志伟,邱瑞卿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杭西商初字第2943号原告:徐志伟。被告:邱瑞卿。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志伟诉被告邱瑞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徐志伟于2009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本案被告邱瑞卿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徐志伟申请撤回对被告邱瑞卿的起诉,系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志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徐志伟负担。代理审判员 熊英英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李 韵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