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岐民一初字第00681号

裁判日期: 2009-11-30

公开日期: 2015-05-19

案件名称

田某某与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歧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歧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某某,刘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岐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岐民一初字第00681号原告田某某,又名田某乙、田某丙,男,生于19**年*月*日,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韩某某,陕西秦兴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刘某某,男,生于19**年*月*日,汉族,农民。原告田某某与被告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付俊民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田某某诉称:2007年3月11日以前,被告刘某某以各种方式从我手借款9笔,合计7250元,同时给我打了欠条,注明在同年8月30日以前付清。但此后被告未信守诺言,不还欠款。2007年11月10日经我催要被告又承诺所欠款按月息1.5%支付利息。但被告还是至今未还欠款,为此我前后要款不下百余次,一直未有结果,故特状诉贵院要求及时处理。被告刘某某辩称:欠款对着,利息应该从2007年9月开始计算。借款的原因是我给原告干活期间借的,当时约定原告给我要分红,但到现在他不给我算账,所以我也就没给他还钱。经审理查明,被告在原告处干活期间分次向原告借款7200元,并答应在2007年8月30日前还清。过期后,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要欠款,被告便于2007年11月10日向原告出具了欠条,同时答应按月息1.5%给原告支付欠款利息,承诺在2008年元月归还。期限过后被告又未归还欠款。现在原告状诉法院要求处理。以上事实有原、被告的当庭陈述笔录,被告向原告出具的欠条在卷佐证,经庭审质证、审核,应予认定。本院认为:债务应当及时清偿,被告借用原告现金,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一拖再拖拒不偿还,现在原告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财产权益,以欠款条据向被告索要,其理由合理合法,本院应予支持。对被告向原告约定的利息,未超出法律规定,本院也予准许。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由被告刘某某在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原告田某某清偿借款及利息共计9867.6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付俊民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国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