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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西民二终字第1875号

裁判日期: 2009-11-30

公开日期: 2014-12-18

案件名称

朱晓映与李雪石、西安高科新西部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朱晓映,李雪石,西安高科新西部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秦德春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西民二终字第187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朱晓映,无业。委托代理人鹿小光,陕西国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雪石,无业。委托代理人朱培,陕西延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西安高科新西部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电子一路西段18号中国西部电子商城四楼。法定代表人韩红丽,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保艺,陕西长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秦德春。委托代理人高军,男,1982年3月26日出生,无业。上诉人朱晓映因与被上诉人李雪石、西安高科新西部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秦德春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2008)雁民初字第31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2008)雁民初字第3144号民事判决;二、发回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重审。朱晓映预交二审诉讼费10753元,予以退还。审判长 侯 静审判员 高 玮审判员 齐 放二00九年十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潘丽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