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温瑞商初字第1633号
裁判日期: 2009-11-30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林××与叶×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叶×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温瑞商初字第1633号原告林××。委托代理人张××。被告叶×。委托代理人金××。本院在审理原告林××与被告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林××以本案已庭外和解、被告的权利义务已履行完毕为由,于2009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自愿承担本案鉴定费用。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6294元,减半收取3147元,鉴定费3000元(原告预交),共计6147元,由原告林××负担。审 判 长 朱李江人民陪审员 叶信者人民陪审员 潘光兴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叶 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