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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温瑞商初字第1633号

裁判日期: 2009-11-30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林××与叶×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叶×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温瑞商初字第1633号原告林××。委托代理人张××。被告叶×。委托代理人金××。本院在审理原告林××与被告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林××以本案已庭外和解、被告的权利义务已履行完毕为由,于2009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自愿承担本案鉴定费用。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6294元,减半收取3147元,鉴定费3000元(原告预交),共计6147元,由原告林××负担。审 判 长  朱李江人民陪审员  叶信者人民陪审员  潘光兴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叶 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