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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衢开华商初字第346号

裁判日期: 2009-11-30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张云祥与陈卫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开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云祥,陈卫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9)衢开华商初字第346号原告:张云祥,开化县人,住开化县池淮镇星玉村戴家**号。被告:陈卫成,成年,埠镇大郡村。原告张云祥为与被告陈卫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09年10月29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助理审判员朱敏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09年11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云祥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卫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云祥起诉称:2007年11月3日被告急需资金,向原告借款10000元,约定十天内归还,被告出具借条一份。但事后,被告以种种理由推诿。原告认为,原、被告借贷关系成立。被告陈卫成逾期未归还借款,属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归还借款10000元。被告陈卫成未予答辩。原告张云祥在举证期限内,提供了下列证据材料:被告陈卫成向原告张云祥出具的借条一张,用以证明被告急需资金,于2007年11月3日向原告借款10000元,言定10天归还的事实。因被告陈卫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放弃了当庭质证的权利。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符合证据三性原则,本院予以认定。综合本院认定的有效证据及当事人陈述,认定下列事实:2007年11月3日被告陈卫成因资金周转,向原告张云祥借款10000元,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言定10日内归还。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催要,被告至今分文未还。故原告诉至法院。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陈卫成向原告张云祥借款后,理应按借条约定的时间及时归还借款,现被告拖欠原告借款不还,已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被告陈卫成应承担本案全部责任。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借款10000元的诉讼请求,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陈卫成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返还原告张云祥借款1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陈卫成负担,限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朱 敏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叶诗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