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绍商初字第1754号
裁判日期: 2009-11-30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绍兴市煤海燃料有限责任公司与绍兴县福全荣达涂层厂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绍兴市煤海燃料有限责任公司,绍兴县福全荣达涂层厂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9)绍商初字第1754号原告:绍兴市煤海燃料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葛海良。委托代理人:魏锋。被告:绍兴县福全荣达涂层厂。诉讼代表人:韩刚。原告绍兴市煤海燃料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绍兴县福全荣达涂层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09年9月4日起诉来院。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周力佳独任审判,于2009年10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绍兴市煤海燃料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魏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绍兴县福全荣达涂层厂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绍兴市煤海燃料有限责任公司诉称,2008年5月30日、6月19日,原告通过挂靠经营的业务员张志泉向被告供应燃煤,总计供货数量为27.65吨,约定的单价分别为1,035元/吨和1,100元/吨,合计供货金额为29,821.55元。2009年3月20日,被告业务员葛永海向原告支付20,000元,余款9,821.55元至今未付。故起诉要求判令被告支付货款9,821.55元,并支付该款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同期商业银行贷款利率计付的利息损失。被告绍兴县福全荣达涂层厂在本案答辩期间未提出书面答辩,也未到庭参加诉讼。原告为证明其诉讼主张,在本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提供了下列证据材料:1、2009年1月20日由被告经办人葛永海出具的收条一份,以证明被告收到原告所供燃煤计款29,821.55元的事实;2、2008年6月27日编号为03762417的浙江增值税专用发票一份,以证明原告已开具了价税额为29,821.55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给被告的事实。同时,原告向本院提交调查取证申请书一份,申请本院向绍兴县国家税务局调查上述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认证抵扣情况。经调查,该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已认证。原告对本院调查结果质证认为无异议。对于原告提供的证据以及本院根据原告申请的调查取证,因被告未到庭应诉,应视为其放弃质证之权利。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举证来源合法,记载内容客观真实,且与原告主张事实相关联,可以认定为本案定案事实的依据,并依法确认其证明力。本院根据原告申请调取的证据,经原告质证无异议,亦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综上,经审理本院确认如下事实:原、被告双方存在燃煤买卖合同关系。2006年5月30日原告供给被告燃煤一车9.13吨,单价1,035元/吨;6月19日,原告又供给被告燃煤一车18.52吨,单价1,100元/吨,合计价款29,821.55元。6月27日,原告开具相应金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给被告。后被告支付货款20,000元给原告,尚欠9,821.55元至今未付,遂成讼。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合同内容未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确认有效。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及时全面履行约定或法定义务。现原告已依约履行了供货义务,被告理应及时支付相应货款,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尚欠货款及赔偿自起诉日起相应利息损失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视为其对于原告主张的事实放弃抗辩并自行承担相应的不利法律后果。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绍兴县福全荣达涂层厂应支付给原告绍兴市煤海燃料有限责任公司货款人民币9,821.55元,并赔偿上述款项自2009年9月4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按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付的利息损失,款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利随本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负担,款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7日内先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50元(具体金额由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款汇绍兴市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帐号:09×××27,开户行:绍兴市商业银行业务部。逾期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周力佳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徐 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