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甬奉商初字第1755号
裁判日期: 2009-11-30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王××与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奉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蒋××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奉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奉商初字第1755号原告:王××。委托代理人:卓××。被告:蒋××。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诉被告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原、被告已自行达成调解协议,故原告王××于2009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189元,减半收取1095元,由原告王××负担。审 判 员 江佩阳���〇〇九年十一月三十日代书记员 吕亚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