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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金义商初字第6632号

裁判日期: 2009-11-30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盛英民与赵清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盛英民,赵清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金义商初字第6632号原告盛英民,男,1970年3月20日出生,汉族,经商,住义乌市义亭镇古亭塘村6组。委托代理人李殿秋、郎康,浙江贷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清,经商,新蒙古族自治县务欢池镇务欢池东村务欢池291号。本院于2009年10月14日受理的原告盛英民诉被告赵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被告赵清的住所地在辽宁省阜新蒙古族自治县务欢池镇务欢池东村务欢池291号。对公民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故本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应移送至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至辽宁省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处理。审判员  徐云飞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郑欢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