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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绍嵊商初字第2054号

裁判日期: 2009-11-30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孙××与史××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嵊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嵊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史××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嵊商初字第2054号原告:孙××。被告:史××。本院在审理原告孙××诉被告史××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孙××于2009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孙××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樱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楼颖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