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金义商初字第5570号
裁判日期: 2009-11-30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吴慧明与朱桂阳、义乌市纬翔工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慧明,朱桂阳,义乌市纬翔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金义商初字第5570号原告吴慧明,北路306号。被告朱桂阳,经商,住义乌市后宅街道洪华村下沿。被告义乌市纬翔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义乌市后宅街道下叶村。法定代表人朱桂阳。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慧明诉被告朱桂阳、义乌市纬翔工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告下落不明,需公告送达,案件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原告未在指定期限内补交诉讼费,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四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1027元(已减半),由原告吴慧明负担。审 判 长 朱 明审 判 员 王闽芳代理审判员 王 艳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三十日代书 记员 朱凌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