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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绍越商初字第2805号

裁判日期: 2009-11-30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绍兴森佳染化物资有限公司与嵊州市天杰印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绍兴森佳染化物资有限公司,嵊州市天杰印染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越商初字第2805号原告:绍兴森佳染化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中国)染料城1-031号。法定代表人朱锦榜,执行董事。被告:嵊州市天杰印染有限公司,住所地嵊州市剡湖街道罗柱岙。法定代表人尹华荣,执行董事。本院在审理原告绍兴森佳染化物资有限公司诉被告嵊州市天杰印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绍兴森佳染化物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97元,财产保全费930元,合计1927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赵 钦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蒋文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