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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深中法民三初字第219号

裁判日期: 2009-11-30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某诉被告深圳市××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深圳市××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深中法民三初字第219号原告李某某,女。委托代理人王某某,男。委托代理人赖某某,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市××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某,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深圳市××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为ZL2007301738××.×)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以已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李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其余部分退还原告。审 判 长 陈  文  全审 判 员 钱  翠  华代理审判员 孙    虹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林建益(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