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咸秦民执字第00379-1号
裁判日期: 2009-11-30
公开日期: 2020-08-13
案件名称
申请人咸阳恒星纺织有限公司诉陕西金桥餐饮娱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咸阳恒星纺织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
全文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09)咸秦民执字第00379-1号 申请人咸阳恒星纺织有限公司诉陕西金桥餐饮娱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2009)咸秦民初字第00361号民事调解书调解,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人50512元,诉讼费575元,执行费658元,共计51745元。本案现已全部执行完毕,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2009)咸秦民执字第00379号案件执行终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李 岗 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胥保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