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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江民一初字第1488号

裁判日期: 2009-11-30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严晓靖与南宁金沙湾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严晓靖,南宁金沙湾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江民一初字第1488号原告严晓靖,男,1971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南宁市江南区。委托代理人唐建民、龙漫娃,中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南宁金沙湾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南宁市江南区白沙大道17号。法定代表人文强,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钟宁平、李冀,公司法律工作室职员。本院在审理原告严晓靖诉被告南宁金沙湾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严晓靖于2009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申请撤回起诉,系原告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行为,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严晓靖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69元,予以免收。审 判 长  蓝 彬人民陪审员  邹忠坤人民陪审员  农振忠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三十日书 记 员  严 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