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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甬象商初字第1223号

裁判日期: 2009-11-30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宁波××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宁波××液压有限公司、宁波××液压传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宁波××液压有限公司,宁波××液压传动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象商初字第1223号原告(反诉被告):宁波××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象山县××庠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孙××。委托代理人:邵××。被告(反诉原告):宁波××液压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号。法定代表人:胡××。委托代理人:姜××。被告(反诉原告):宁波××液压传动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科技园区院士路创业大厦××室。法定代表人:曹××。委托代理人:蒋××。本院在审理原告(反诉被告)宁波××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宁波××液压有限公司、宁波××液压传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二被告于2009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反诉申请。本院认为,在审理期间,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二被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反诉,系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原告(反诉被告)宁波××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二、准许被告(反诉原告)宁波××液压有限公司、宁波××液压传动有限公司撤回反诉。本案本诉案件受理费6150元,减半收取3075元,由原告宁波××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4775.02元,由被告(反诉原告)宁波××液压有限公司、宁波××液压传动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李章军审 判 员  张 萍代理审判员  李增光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三十日代书 记员  韩晓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