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浙嘉民提字第20号
裁判日期: 2009-11-30
公开日期: 2014-07-02
案件名称
陈仙珍与曹校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嘉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陈仙珍,曹校明,浙江省嘉兴市人民检察院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浙嘉民提字第20号抗诉机关:浙江省嘉兴市人民检察院。申诉人(原审原告):陈仙珍。委托代理人:郁郑初。被申诉人(原审被告):曹校明。申诉人陈仙珍因与被申诉人曹校明生命、健康、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海宁市人民法院于2009年3月2日作出的(2009)嘉海民初字第183号民事判决,向检察机关提出申诉。浙江省嘉兴市人民检察院于2009年9月23日作出以(2009)浙嘉检民行抗字第37号民事抗诉书,向本院提出抗诉。本院于2009年10月9日作出(2009)浙嘉民抗字第39号民事裁定,提审本案。本院再审过程中,申诉人陈仙珍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申诉人陈仙珍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是其自动放弃了参加诉讼的权利。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终结再审程序;二、恢复对海宁市人民法院(2009)嘉海民初字第183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波诚审判员 帅国珍审判员 杨爱民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戚卫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