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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甬余商初字第1902号

裁判日期: 2009-11-30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徐××、徐××为与被告高××、被告俞××民间借贷纠纷与俞××、高××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俞××,高××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9)甬余商初字第1902号原告:徐××。被告:俞××。被告:高××。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苏××。原告徐××为与被告高××、被告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09年8月13日向本院起诉。本案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11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两被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苏××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徐××起诉称:被告俞××与被告高××系夫妻关系,2008年10月21日,被告俞××因经济急需向原告借20万元,并出具借条一份,阐明借款事实。此后原告多次向两被告催讨该款,但两被告不归还。两被告系夫妻关系,应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承担共同归还责任。原告诉请法院判令两被告共同归还借款20万元,案件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原告为证明其主张的案件事实,向本院提供借条1份。被告俞××、高××答辩称:借款事实。两被告未提供证据。经审理,两被告对原告提供的证据无异议,本院认定的事实与原告诉称的事实一致。本院认为,债务应当偿还,夫妻存续期间一方所负的债务视为共同债务。现原告要求两被告归还所欠借款20万元,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俞××、高××归还原告徐××借款20万元,款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4300元,由被告俞××、高××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收到本院送达的上诉案件受理费缴纳通知书后七日内,凭判决书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大厅收费窗口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如银行汇款,收款人为宁波市财政局预算外资金,帐号:81×××01,开户银行:中国银行宁波市分行。如邮政汇款,收款人为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室。汇款时一律注明原审案号,逾期不交,作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长 韩    家    娓审判员 高立群代理审判员欧善威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俞         琼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