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杭萧商初字第5507号
裁判日期: 2009-11-03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漏××与胡××、陈×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漏××,胡××,陈×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杭萧商初字第5507号原告漏××。委托代理人颜××、徐×。被告胡××。被告陈×。本院在审理原告漏××诉被告胡××、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1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14元,减半收取457元,由漏××负担。审 判 员 唐伟利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三日代书记员 陆秋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