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金义商初字第6785号
裁判日期: 2009-11-03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金航峰与何云松、朱惠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航峰,何云松,朱惠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金义商初字第6785号原告金航峰,经商,苑街道黄杨梅村2组。被告何云松,经商,住义乌市城西街道何斯路村3组。被告朱惠英,经商,住义乌市城西街道何斯路村3组。本院在审理原告金航峰诉被告何云松、朱惠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金航峰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本案诉讼费,也未提出减、缓、免交诉讼费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陈怀瑛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三日书记员 张 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