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温文商初字第177号
裁判日期: 2009-11-03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赵甲与文××县下垟乡××电××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文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文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甲,文××县下垟乡××电××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文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温文商初字第177号原告:赵甲。委托代理人:赵乙。被告:文××县下垟乡××电××司,文成县××下垟村××号。法定代表人:李××。本院在审理原告赵甲为与被告文××县下垟乡××电××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赵甲在规定的期限内不预交诉讼费。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赵甲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张建光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三日书记员 林晓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