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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温文商初字第177号

裁判日期: 2009-11-03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赵甲与文××县下垟乡××电××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文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文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甲,文××县下垟乡××电××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文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温文商初字第177号原告:赵甲。委托代理人:赵乙。被告:文××县下垟乡××电××司,文成县××下垟村××号。法定代表人:李××。本院在审理原告赵甲为与被告文××县下垟乡××电××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赵甲在规定的期限内不预交诉讼费。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赵甲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张建光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三日书记员  林晓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