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新刑初字第232号
裁判日期: 2009-11-03
公开日期: 2014-12-30
案件名称
张富轩犯贪污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富轩
案由
贪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九条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09)新刑初字第232号公诉机关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富轩,男。2009年7月17日因涉嫌犯贪污罪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4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新城区看守所。辩护人益力男,陕西声远律师事务所律师。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检察院以西新检刑诉字(2009)第26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富轩犯贪污罪,于2009年9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检察员肖建堂、徐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富轩及辩护人益力男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庭审中,辩护人辩称:在被告人张富轩的贪污金额中,其中一部分用于了单位的开支,故应予减除,且被告人张富轩认罪态度好,案发后,主动退赔了全部赃款,请求对其依法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西安市新城区自强路街道办事处违规设立小金库,小金库账目由该街道办事处财务人员管理。2006年10月至2007年11月,被告人张富轩任该街道办事处主任。期间,张富轩利用职务之便,多次侵吞小金库公款。2006年10月至2007年2月间,张富轩从该办事处出纳司某某处支取小金库内现金人民币30000元,将该款用于归还其买房时借单位会计孙某某的借款;另张富轩又从出纳司某某处支取小金库内现金14500元,用于其春节期间回河南老家的消费。后张富轩指使单位财务人员以购买食品、办公用品的虚假票据在小金库报账,并将公款人民币44500元予以侵吞。2007年7月,张富轩又从出纳司某某处支取小金库内现金人民币7600元,其中人民币4600元用于公务外,其余人民币3000元用于其个人日常消费。后张富轩指使单位财务人员以购买食品等虚假票据在小金库报账,将公款人民币3000元予以侵吞。2007年8月,张富轩又从出纳司某某处支取小金库现金人民币10000元,用于个人消费。后张富轩指使单位财务人员以购买办公用品的虚假票据在单位报账,并将公款人民币10000元予以侵吞。2007年11月23日至29日,张富轩为了个人职务变动,通过中间人两次到北京找关系人活动,将往来北京的交通费及住宿费等个人消费人民币19272元,让街道办副主任王某某于2007年12月间以经办人名义在单位小金库予以报销,张富轩在报销凭证上签字同意,将公款人民币19272元予以侵吞。张富轩在任职期间,利用职务之便,贪污公款合计人民币76772元。案发后,张富轩将全部赃款退缴。上述事实,被告人张富轩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亦不做辩解,且有证人司某某、孙某某、王某甲、王某乙、王某某、刘元生的证言,对张富轩的职务任免文件,侦查机关的案件侦破经过、讯问光盘,西安市新城区自强路街道办事处单位及小金库财务记账凭证、收款收据、商业发票、扣押罚没赃款手续,被告人张富轩的供述等证据在卷予以证实,足以定案。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富轩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在担任西安市新城区自强路街道办事处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之便,采取虚假报账的手段,贪污公款,其行为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贪污罪。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依法应予惩处。庭审中,辩护人辩称之理由,经查,对被告人张富轩的贪污金额已由相关的证人证言、书证材料及被告人的供述所证实,辩护人关于此节的辩称理由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采纳。唯被告人张富轩在案发后主动退缴了全部赃款,且能自愿认罪,故对其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关于此节的辩称理由成立,请求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张富轩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富轩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7月17日起至2014年7月16日止)。二、对被告人张富轩贪污的赃款人民币七万六千七百七十二元依法予以追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焦继军代理审判员 齐 欣代理审判员 刘康奇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三日书 记 员 李 晖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