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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甬慈商初字第4050号

裁判日期: 2009-11-03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胡建平与胡百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建平,胡百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慈商初字第4050号原告:胡建平,男,1965年9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慈溪市。被告:胡百新,男,1960年2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慈溪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胡建平诉被告胡百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1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建平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2940元,减半收取计16740元,由原告胡建平负担,交纳本院。审 判 员 胡伯新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三日代书记员 沈丽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