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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绍诸商初字第3790号

裁判日期: 2009-11-03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杭州萧山明达塑料五金厂与诸暨市恒星交通电子器材厂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萧山明达塑料五金厂,诸暨市恒星交通电子器材厂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诸商初字第3790号原告:杭州萧山明达塑料五金厂。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河上镇众联村。法定代表人:俞培明,系厂长。被告:诸暨市恒星交通电子器材厂。住所地:诸暨市次坞镇姜家坞村。法定代表人:俞建锋,系厂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萧山明达塑料五金厂与被告诸暨市恒星交通电子器材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萧山明达塑料五金厂于2009年1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杭州萧山明达塑料五金厂以原、被告已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诉,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萧山明达塑料五金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08元,依法减半收取704元,由原告杭州萧山明达塑料五金厂负担。审判员  胡国法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三日书记员  王汝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