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9)温瓯商初字第644号

裁判日期: 2009-11-03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温州市正鹏皮××有限公司与董××、蔡××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州市正鹏皮××有限公司,董××,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温瓯商初字第644号原告:温州市正鹏皮××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工××区。法定代表人:潘××。委托代理人:夏××。被告:董××。被告:蔡××。本院在审理原告温州市正鹏皮××有限公司与被告董××、蔡××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1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温州市正鹏皮××有限公司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温州市正鹏皮××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984元,减半收取492元,由原告温州市正鹏皮××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黄文胜审 判 员  陈相隆代理审判员  陈伟克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三日代书 记员  任 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