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温瓯商初字第644号
裁判日期: 2009-11-03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温州市正鹏皮××有限公司与董××、蔡××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州市正鹏皮××有限公司,董××,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温瓯商初字第644号原告:温州市正鹏皮××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工××区。法定代表人:潘××。委托代理人:夏××。被告:董××。被告:蔡××。本院在审理原告温州市正鹏皮××有限公司与被告董××、蔡××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1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温州市正鹏皮××有限公司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温州市正鹏皮××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984元,减半收取492元,由原告温州市正鹏皮××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黄文胜审 判 员 陈相隆代理审判员 陈伟克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三日代书 记员 任 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