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嘉桐商初字第1861号
裁判日期: 2009-11-03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桐乡××新都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恒元××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桐乡××新都混凝土有限公司,恒元××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嘉桐商初字第1861号原告:桐乡××新都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桐乡市××××号。法定代表人:于××。委托代理人:沈甲、沈乙。被告:恒元××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区××街道××路××幢。法定代表人:郁××。委托代理人:赵××。本院在审理原告桐乡××新都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恒元××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1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因与被告在另一案件中达成调解协议而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桐乡××新都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400元,减半收取102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陶永良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三日书记员 沈 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