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9)嘉善商外初字第15号

裁判日期: 2009-11-03

公开日期: 2015-02-04

案件名称

嘉兴鸿侨傢俱有限公司与东莞锦弘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嘉兴鸿侨傢俱有限公司,东莞锦弘精密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嘉善商外初字第15号原告:嘉兴鸿侨傢俱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秀卿。委托代理人:张宏。被告:东莞锦弘精密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邓宝贵。本院在审理原告嘉兴鸿侨傢俱有限公司与被告东莞锦弘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1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嘉兴鸿侨傢俱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系处分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嘉兴鸿侨傢俱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600元,减半收取1300元,由原告嘉兴鸿侨傢俱有限公司承担。审判长 鲁   军审判员 赵 再 平审判员 朱 国 强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三日书记员 ���黄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