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甬奉商初字第1724号
裁判日期: 2009-11-03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吴××与张××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奉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张××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奉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奉商初字第1724号原告:吴××。被告:张××。本院在审理原告吴××与被告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1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依法可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730元,减半收取365元,由原告吴××承担。审判员 王爱军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三日书记员 王 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