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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新法执字第1532号

裁判日期: 2009-11-03

公开日期: 2017-02-28

案件名称

陕西亚飞圣腾信用管理有限公司与夏灿金汽车信贷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陕西亚飞圣腾信用管理有限公司,夏灿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9)新法执字第1532号申请执行人陕西亚飞圣腾信用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任永平,总经理。被执行人夏灿金,男。陕西亚飞圣腾信用管理有限公司与夏灿金汽车信贷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8年9月3日作出的(2008)新民初字第173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09年9月27日,陕西亚飞圣腾信用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亦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至今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于2009年11月3日向本院申请退出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对其未受偿的违约金14000元、滞纳金4851元、诉讼费200元,共计19051元,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再行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09)新法执字第1532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时,可随时申请人民法院再行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舒四来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三日书记员  蔡 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