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杭西刑初字第421-1号
裁判日期: 2009-11-03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邢建全、严士亮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邢建全,严士亮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09)杭西刑初字第421-1号公诉机关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邢建全,男,1991年6月21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河南省淮滨县,初中文化程度,原系本市文一西路非凡美发沙龙店员工,家住河南省淮滨县芦集乡邢营村南西队。因本案于2008年11月8日被刑事拘留,2008年12月16日被逮捕。2009年11月13日被取保候审。指定辩护人张鹤鸣,浙江金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严士亮,男,1991年5月11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安徽省安庆市,初中文化程度,原系本市文一西路非凡美发沙龙店员工,家住安徽省安庆市岳西县姚河乡马石村界岭组*号。因本案于2008年11月8日被刑事拘留,2008年12月16日被逮捕。2009年11月13日被取保候审。辩护人童雅兰,浙江浙嘉律师事务所律师。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以杭西检刑诉(2009)9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邢建全、严士亮犯故意伤害罪,于2009年9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孙军、被告人邢建全及其指定辩护人张鹤鸣、被告人严士亮及其辩护童雅兰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08年11月6日下午,李小朋(另处)在杭州市西湖区东岳街4号“阿轩理发店”洗头时,因价格问题与店老板彭劲发生争执和扭打,遂欲报复殴打彭劲。次日21时许,李小朋纠集李模荣、刘盼盼、万腾、方妍、程弯弯(均另处)及被告人邢建全、严士亮前往“阿轩理发店”实施报复,并由方妍、程弯弯先进入“阿轩理发店”,以要求老板洗吹发为名,将彭劲引至店内后告知李小朋等人,李小朋、李模荣、刘盼盼、万腾及被告人邢建全、严士亮即进入“阿轩理发店”,对被害人彭劲以拳打脚踢方式进行殴打,其中李小朋持空心钢管击打被害人彭劲头部及身体部位。后李模荣、刘盼盼、万腾及被告人邢建全、严士亮乘坐由方妍、程弯弯拦好的出租车逃离现场,李小朋因被彭劲制服住而未能逃脱。被害人彭劲制服住李小朋后,突然晕厥,被送医院急救,后于11月9日8时许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彭劲符合心源性猝死,纠纷过程中的外伤、情绪激动等为诱发因素。上述事实,被告人邢建全、严士亮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吴某1、彭某1、梁某、彭某2、刘某1、吴某2、任某、葛某、鲍某、张某1、姚某、陆某、程某、张某2、刘某3、冯某、徐某1、高某、赵某、易某、江某、邢某、黄某、万某、周某、徐某2、李某、童某、陈某1、陈某2的证言,同案犯李小朋、李模荣、刘盼盼、万腾、方妍、程弯弯的供述,辨认笔录、有关照片、调取证据材料、病历材料、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现场勘查笔录、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法医学文证审查意见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邢建全、严士亮伙同他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邢建全、严士亮犯罪时系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予以减轻处罚。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邢建全、严士亮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邢建全、严士亮自愿认罪,结合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对二被告人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故对二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十七条第一、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邢建全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被告人严士亮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杨承芙人民陪审员 茅荣伟人民陪审员 车群怡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三日书 记 员 徐园园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