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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浙绍民终字第1111号

裁判日期: 2009-11-03

公开日期: 2014-10-24

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城支公司、杨元中与周法祥、江西省莲乡物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城支公司,杨元中,周法祥,江西省莲乡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浙绍民终字第111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城支公司。诉讼代表人熊钿华。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梁。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元中。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徐建新。原审被告周法祥。原审被告江西省莲乡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叶铁军。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城支公司因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诸暨市人民法院(2009)绍诸民初字第11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诸暨市人民法院(2005)绍诸民初字第1125号民事判决;二、发回诸暨市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高伯军审 判 员  冯勤伟代理审判员  徐燕飞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三日书 记 员  卢雅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