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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温鹿商初字第934号

裁判日期: 2009-11-03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江×与吴××、陈×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吴××,陈×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温鹿商初字第934号原告:江×。委托代理人:胡××。被告:吴××。被告:陈×。原告江×为与被告吴嫦婵、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09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陈×名下的坐落于温州市瓯海区西景佳园15幢105室房屋一套(地号:1-610-500-105,建筑面积:108.47平方米),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陈×名下的坐落于温州市瓯海区西景佳园15幢105室房屋一套(地号:1-610-500-105,建筑面积:108.47平方米)。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谢 峰审 判 员  王列娅代审判员  吴春瑜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三日代书记员  李小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