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金永商初字第2974号
裁判日期: 2009-11-03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胡德忠、应妙嫒等与应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德忠,应妙嫒,胡秋微,胡芝华,胡之俊,应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金永商初字第2974号原告:胡德忠,男,1925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古山镇古山一村古方路30弄77号,公民身份证号码:330722250507401。原告:应妙嫒,女,1935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古山镇古山一村古方路30弄77号,公民身份证号码:330722193504264023。原告:胡秋微,女,1957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古山镇古山一村育才路29号,公民身份证号码:3307221957091****X。原告:胡芝华,女,1980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东城街道丽州北路11号,公民身份证号码:330722198004074023。原告:胡之俊,男,1983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东城街道丽州北路11号,公民身份证号码:330722198307250012。被告:应巍,康市江南街道金胜花苑二区D—6号,公民身份证号码:××。本院在审理原告胡德忠、应妙媛、胡秋微、胡芝华、胡之俊与被告应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按时交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朱永革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三日代书记员 黄银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