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温瓯商初字第899号
裁判日期: 2009-11-03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黄××与温州市××眼镜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温州市××眼镜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温瓯商初字第899号原告:黄××。被告:温州市××眼镜有限公司。住所地:幢。法定代表人:童××。本院在审理原告黄××与被告温州市××眼镜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黄××于2009年11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温州市××眼镜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撤回对被告温州市××眼镜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诉讼费115元,减半收取58元,由原告黄××负担。代理审判员 曹启林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三日书 记 员 彭迅扬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