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舟定商初字第1142号
裁判日期: 2009-11-03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舟山市天元机械有限公司与王家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舟山市天元机械有限公司,王家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舟定商初字第1142号原告舟山市天元机械有限公司。镇岑港村望海湾。法定代表人林亚娟。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方孟廷、许凯峰,浙江万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家晗,成年,区舟山顺翔塑料有限公司内。本院在审理原告舟山市天元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王家晗买卖合同货款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俞金龙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三日书记员 汪一帆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