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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莲民一初字第1219号

裁判日期: 2009-11-03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某、王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王某某、第三人王某某、王某某、王某某继承析产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莲民一初字第1219号原告王某某。原告王某某。被告王某某。被告王某某。第三人王某某。第三人王某某。第三人王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王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王某某、第三人王某某、王某某、王某某继承析产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王某某于2009年1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自愿合法,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减半承担150元。审 判 长  段 军审 判 员  郭蓉英代理审判员  赵 欣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三日书 记 员  窦蓉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