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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舟定商初字第1205—1号

裁判日期: 2009-11-03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宁波市江东广森纸业有限公司与舟山市定海康腾印刷厂、沈琦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市江东广森纸业有限公司,舟山市定海康腾印刷厂,沈琦,徐自良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舟定商初字第1205—1号原告宁波市江东广森纸业有限公司。下村纬三路15号。法定代表人赖利敏。被告舟山市定海康腾印刷厂。8号。负责人沈琦。被告沈琦,被告徐自良,号。本院在受理原告宁波市江东广森纸业有限公司与被告舟山市定海康腾印刷厂、沈琦、徐自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查封)被告舟山市定海康腾印刷厂、沈琦、徐自良名下的银行存款20079.70元或相应的财产,并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查封)被告舟山市定海康腾印刷厂、沈琦、徐自良名下的银行存款20079.70元或相应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邵坤伍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三日书记员  夏良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