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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浙温商终字第571号

裁判日期: 2009-11-03

公开日期: 2014-06-11

案件名称

卢建蕊与虞绍孟、王丽燕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虞绍孟,王丽燕,卢建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六条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浙温商终字第57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虞绍孟。上诉人(原审被告):王丽燕。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卢建蕊。委托代理人:黄嫣然。上诉人虞绍孟、王丽燕与被上诉人卢建蕊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乐清市人民法院(2009)温乐柳商初字第5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虞绍孟、王丽燕于2009年11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虞绍孟、王丽燕撤回上诉系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且未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也未损害第三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虞绍孟、王丽燕撤回上诉,各方���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150元,由上诉人虞绍孟、王丽燕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金小鸣审 判 员 方飞潮审 判 员 易景寿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三日代书记员 宋微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