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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金义商初字第5413号

裁判日期: 2009-11-03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刘华荣与万关龙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华荣,万关龙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9)金义商初字第5413号原告刘华荣,男,1972年4月9日出生,汉族,户���地四川省隆昌县龙市镇岩湾村,住义乌市稠江街道楼下村*幢*号。被告万关龙,后宅街道万界村。身份证号××。原告刘华荣为与被告万关龙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于2009年8月1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同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金林响独任审判,于2009年11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华荣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万关龙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华荣诉称,2007年上半年,被告承包了义亭镇低田村的建房工程,原告当时给被告当木工,本应在2007年上半年工程完成时就要付给原告的工资4000元,被告至今未付。2007年下半年,被告承包了稠江街道后申塘村的建房工程,原告给被告当木工,本应在完成工程时付的工资1600元,至今未付。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未履行支付义务。要求被告支付原告工资款56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和误工费2000元。被告万关龙未作答辩,也未提供证据。经审理查明,2007年上半年,被告承包了义亭镇低田村的建房工程,原告给被告当木工,被告欠原告的工资4000元未付。2007年下半年,被告承包了稠江街道后申塘村的建房工程,原告给被告当木工,被告欠原告的工资1600元未付。后经催讨,被告于2009年1月11日出具欠条一份,承诺于2009年3月付清。但至3月,仍未付清。为此,被告又于2009年3月29日出具欠条一份,再次承诺工资款5600元延迟一个月付清。但期满后仍未支付。上述事实,有欠条二份、庭审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欠原告木工工资款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无故拖延支付工资款,应承担付款责任及违约责任。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误工费的请求,无相应的证据,本院不予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对本案相关诉讼权利的放弃,应承担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依法可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万关龙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支付原告刘华荣木工工资款5600元及赔偿利息损失(自2009年1月1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付本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万关龙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金林响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三日书记员  楼凤花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