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9)嘉桐商初字第2041号

裁判日期: 2009-11-03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与陆××、陆××信用卡纠纷一案中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陆××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嘉桐商初字第2041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住所地:桐乡市××××号。法定代表人:朱××。委托代理人:沈××。被告:陆××。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诉被告陆××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法律规定的期间内不预交诉讼费,也不申请缓交、免交,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沈元明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三日(代)书记员  朱振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