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9)未民宫初字第534号

裁判日期: 2009-11-03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鲁转过与施伟峰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鲁转过,施伟峰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未民宫初字第534号原告鲁转过。委托代理人苗正吉。被告施伟峰。本院在审理原告鲁转过与被告施伟峰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鲁转过于2009年1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出于自愿,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鲁转过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50元,原告已交纳,现由原告负担75元,其余部分退回原告。审判员 石 瑞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三日书记员 黄宸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