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台玉商初字第2232号
裁判日期: 2009-11-03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董先林与林行友、玉环县富森阀门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先林,林行友,玉环县富森阀门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台玉商初字第2232号原告董先林,珠港镇城关下斗门村环中苑42号。被告林行友,港镇前路村民主巷9号。被告玉环县富森阀门有限公司。区清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黄祥森。本院在审理原告董先林为与被告林行友、玉环县富森阀门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09年11月2日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原告董先林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2800元,减半收取6400元,由原告董先林负担。审 判 长 阮 静人民陪审员 陈荣华人民陪审员 蔡行宝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三日代理书记员 张曼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