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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台玉商初字第2232号

裁判日期: 2009-11-03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董先林与林行友、玉环县富森阀门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先林,林行友,玉环县富森阀门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台玉商初字第2232号原告董先林,珠港镇城关下斗门村环中苑42号。被告林行友,港镇前路村民主巷9号。被告玉环县富森阀门有限公司。区清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黄祥森。本院在审理原告董先林为与被告林行友、玉环县富森阀门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09年11月2日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原告董先林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2800元,减半收取6400元,由原告董先林负担。审 判 长  阮 静人民陪审员  陈荣华人民陪审员  蔡行宝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三日代理书记员  张曼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