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台温商初字第1705号
裁判日期: 2009-11-03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浙江温岭农村合作银行坞根支行、浙江温岭农村合作银行坞根支行为与被告吴福金、张与吴福金、张仁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温岭农村合作银行坞根支行,吴福金,张仁标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条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9)台温商初字第1705号原告:浙江温岭农村合作银行坞根支行。坞根镇街头村红军路88号。负责人:江玲斌。委托代理人:郑阅,住温岭市太平街道东辉小区52幢1501室,该支行职员。被告:吴福金,男,1958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坞根镇蒋山村368号。被告:张仁标,坞根镇蒋山村535号。原告浙江温岭农村合作银行坞根支行。仁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9月7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陈森程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浙江温岭农村合作银行坞根支行的负责人江玲斌及其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郑阅、被告张仁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吴福金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浙江温岭农村合作银行坞根支行起诉称:2008年8月20日,被告吴福金以购车缺少资金为由向原告借款5万元,约定借款月利率9.6‰,借款期限自2008年8月20日起至2009年6月20日止,由被告张仁标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并签订了保证借款合同一份。该合同约定,还款方式为按年付息,本金至借款期限届满一次性归还,利随本清,若未按期归还,从逾期之日起按约定利率加收50%计收逾期利息;保证范围为贷款本、息、违约金、实现债权的费用等。原告并于同日向被告吴福金发放贷款5万元。贷款到期后,被告吴福金未偿还本、息,担保人张仁标也未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现起诉要求要求被告吴福金归还借款本金5万元及利息、罚息(利息自2008年8月20日起按月利率9.6‰计算至2009年6月20日止,罚息自2009年6月21日起按月利率14.4‰计算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被告张仁标负连带保证责任。被告吴福金未作答辩。被告张仁标答辩称:担保属实。应由借款人承担偿还责任,不足部分由我偿还。原告浙江温岭农村合作银行坞根支行为了支持其主张的事实,提供了下列证据材料:1、借款申请书、借款审批书、保证借款合同各一份,用以证明被告吴福金向原告借款5万元,约定借款月利率9.6‰,借款期限自2008年8月20日起至2009年6月20日止,若未按期归还,从逾期之日起按约定利率加收50%计收逾期利息及由被告张仁标提供连带保证责任的事实。2、借款借据复印件一份,用以证明原告按约发放给被告吴福金贷款5万元的事实。经审理查明,原告浙江温岭农村合作银行坞根支行当庭出示的上述证据材料,本院在送达起诉状副本时已一并提交给被告吴福金,被告吴福金既未提交书面答辩状,又拒不到庭应诉,应视为其已自动放弃了质证和抗辩的权利,原告浙江温岭农村合作银行坞根支行当庭出示的证据材料,经被告张仁标质证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综上,本院认定的案件事实与原告陈述的事实一致。本院认为,原告浙江温岭农村合作银行坞根支行与被告吴福金、张仁标之间签订的保证借款合同,系双方自愿,内容合法,依法应认定有效。被告吴福金借款后应当按约偿还借款本、息,逾期未还,应承担违约责任,即自逾期之日(2009年6月21日)起按月利率14.4‰支付罚息。被告张仁标为上述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应当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原告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吴福金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给原告浙江温岭农村合作银行坞根支行借款5万元及利息、罚息(利息自2008年8月20日起按月利率9.6‰计算至2009年6月20日止,罚息自2009年6月21日起按月利率14.4‰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二、被告张仁标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被告吴福金负担,被告张仁标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先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具体金额由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户名:台州市财政局,帐号:90×××35,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台州市经济开发区支行]。审 判 员 陈森程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三日代书记员 许笑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