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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无民初字第2380号

裁判日期: 2009-11-03

公开日期: 2016-06-03

案件名称

季某某与陈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季某某,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一十一条

全文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无民初字第2380号原告:季某某,女,住无为县。委托代理人宇正武,安徽伟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某某,男,住址同上。原告季某某与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被告1993年经人介绍相识,1995年3月20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子。2009年3月经本院判决不准离婚后,仍不能和好。现再次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原、被告离婚。本院认为,原告季某某第二次起诉离婚距离第一次判决离婚时间未满六个月。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七)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季某某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到安徽省巢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朱雪岷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三日书记员  钱扬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