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丽缙商初字第995号
裁判日期: 2009-11-03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叶××与洪××、陈×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缙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缙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洪××,陈×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缙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丽缙商初字第995号原告:叶××。被告:洪××。被告:陈×。本院在审理原告叶××与被告洪××、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叶××于2009年11月3日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撤回对被告洪××、陈×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900元,减半收取1450元,由原告叶××负担。审 判 员 陈映宏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三日代书记员 刘 靓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