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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丽缙商初字第995号

裁判日期: 2009-11-03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叶××与洪××、陈×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缙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缙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洪××,陈×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缙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丽缙商初字第995号原告:叶××。被告:洪××。被告:陈×。本院在审理原告叶××与被告洪××、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叶××于2009年11月3日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撤回对被告洪××、陈×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900元,减半收取1450元,由原告叶××负担。审 判 员 陈映宏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三日代书记员 刘 靓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