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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孝昌民初字第00205号

裁判日期: 2009-11-03

公开日期: 2020-07-10

案件名称

陈桂松与孝昌县邹岗镇棉花站、湖北省万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梅苑新居项目部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孝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孝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陈桂松;孝昌县邹岗镇棉花站;湖北省万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梅苑新居项目部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三款

全文

湖北省孝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09)孝昌民初字第00205号 原告陈桂松,男,53岁,汉族,孝昌县邹岗镇杏林村。 被告孝昌县邹岗镇棉花站。 被告湖北省万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梅苑新居项目部。 负责人:梅亚清,该项目部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桂松与被告孝昌县邹岗镇棉花站、湖北省万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梅苑新居项目部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已经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原告陈桂松于2009年1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桂松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陈桂松负担。 审 判 长  姚建新 审 判 员  柳翠红 人民陪审员  罗火东 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三日 书 记 员  陈育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