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台椒商初字第2468号
裁判日期: 2009-11-03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邵春玲与戎保平、邵春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春玲,戎保平,邵春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台椒商初字第2468号原告:邵春玲,男,1965年12月23日出生,住台州市椒江区泰顺里5号。身份证编号:332601196512230323。被告:戎保平,男,1962年5月1日出生,住台州市椒江区翠华新村61号楼1单元201室。身份证编号:332601196205010654。被告:邵春雪。身份证编号:332601196402210620。本院在审理原告邵春玲与被告戎保平、邵春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1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这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没有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邵春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80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陈善华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三日代理书记员 金 媚附件: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和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