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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杭拱商初字第1360号

裁判日期: 2009-11-03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张小方与骆勤荣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小方,骆勤荣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杭拱商初字第1360号原告张小方。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张建齐。被告骆勤荣。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小方诉被告骆勤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1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小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993元,由原告张小方负担。审 判 员 傅志君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三日代书记员 周 瑾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