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杭拱商初字第1360号
裁判日期: 2009-11-03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张小方与骆勤荣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小方,骆勤荣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杭拱商初字第1360号原告张小方。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张建齐。被告骆勤荣。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小方诉被告骆勤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1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小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993元,由原告张小方负担。审 判 员 傅志君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三日代书记员 周 瑾 来源:百度“”